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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直销广告被网友“捉奸在床”了——网友发现,电视广告中糖尿病医学专家“孙仕友”,在另一个广告里是钱币专家“孙云”,后来又在理疗广告中改姓张,最后化身中国男性健康研究中心主任“吕青”教授。另一老演员则在不同的电视广告中,以“患者”的身份分别声称患上了牙龈萎缩、牙周炎、风湿骨病、肺气肿、全身麻木、肝病、肾病、心脏病等等,公然撒谎(据红网2月2日报道)。
这种“诈骗”也不是第一次了,而是电视直销广告的通行潜规则——比如某些祛斑护肤品,是先找人画上疮斑再擦掉,然后做重获青春状;“黄金”饰品广告里,一对男女在大分贝地喊“都是金啊”,“太便宜了”,“黄金又升值了”,让人以为是真金,而且廉价得吓人,原来就是镀金货……
以上哪个广告在街头表演一下,都会被当作“街头骗子”,立即被拖到派出所去,按诈骗犯来处理。
但为什么骗人的广告弄到电视上,就不能算是诈骗了呢?原来“惩罚”犯罪的刑法,是人类最古老的法律,也是最野蛮的法律;它处罚的行为也是最“野蛮”的,对社会秩序有即时的危险性的,诸如杀人放火。所以罪行的野蛮程度,成为罪行轻重,乃至罪与非罪的界线。街头骗子手段太低级,容易被揭穿,然后就是街头暴力,会直接威胁社会秩序,所以是犯罪;电视广告里骗人,有公司,有媒体的正经操作,上当者只能作为消费纠纷,不会直接破坏社会秩序,总之骗得比较“文明”,所以一般就不认为是犯罪。这也是某些骗子有恃无恐的原因。对了,虽然说刑法里有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但一般也没有用到电视直销上的,总之除了像米邦塔仙人掌、万里大造林那样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还有闹出人命的之外,都一般不作为刑事案件打击。
同理,小偷小摸就判得重,贪污、受贿因为不那么“野蛮”,一样的犯罪数额就远比盗窃、诈骗判得轻得多。这下对很多对许霆案量刑不满的人有个说法了。
把话再扯回到虚假广告,既然广告骗人一般不能算是犯罪,不由公安部门来打击,那么剩下的几道关口就应该把住,工商的广告审查,媒体的职业道德就显得更重要了。可是一些地方电视台,特别是落后地区的电视台就是靠这种广告活着,甚至就是靠作为“诈骗的共犯”活着,工商等部门也乐意睁一眼闭一眼,顺带还能拉到GDP。
这样就形成了骗人广告的“利益集团”,这就是虚假电视直销泛滥的原因——当然损失的是国家机关、媒体的信誉,还有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和钱包。
顺便说两个广告里最喜欢用的“误导”人的法子:一曰“质量保险”,一般广告里会大声喊“我们的质量绝对可靠,为什么?因为XX保险公司已经承保我们的产品,绝对保证品质”。其实所谓“质量保险”,不是“质量保证”,一般是指质量意外伤害险,当产品质量有问题,在使用中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什么的,在企业无力承担赔偿时,由保险公司来赔。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对产品质量有任何保证。
二曰“国家专利”,广告往往喜欢打“擦边球”,说XXX东西功效好,“获得国家专利,质量、疗效得到国家机关的肯定”,其实,国家专利只是针对产品的“新颖性”的保护,即国家承认你的产品是第一个发明的,并不是效果的保证。这也是一种不能叫“诈骗罪”的诈骗。
所以各位兄弟姐妹要擦亮自己的眼睛了,有文化固然重要,但是还有懂些法律尝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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