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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长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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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2 16: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机长具体有什么样的权力,机长权力行使的期间,究竟是在飞行前还是飞行中,机长的权力的延伸度如何。当我们谈论机长的法律地位和职责问题时,我们必须首先研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7条规定,缔约国同意尽最大程度保持有关航行规定一致性,该公约的一些附件对机长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作了相应的规定,而大多数的缔约国也就有关的问题作出立法 ,以求与公约的规定保持尽可能的一致。   虽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效力只是属于标准和和建议措施,但是公约附件6对飞行准备和执行的运作方面作出了规定。附件6第四章可适用的标准,涉及到机长的职责,规定机长的职责为:“机长应当对航空器的运作和安全以及飞行期间所有机上人员的安全负责。”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机长的职责包括对飞行中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我国新组建的“空中警察”是既是机组成员又是国家公务员,代表公权并拥有执法权。在公共危机发生的时候,一般说来,私权服从公权,一个是机长,一个是“空中警察”,最后谁说了算?答案是机长说了算,因为机长虽然不是公务员,但在飞行中拥有法律赋予的最高管理权限,空中警察只能在机长的领导下行使其职权。   民用航空器机长受委托可以转递外交邮袋,在这种情况下,机长是否具有外交信使的法律地位?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用航空器机长受委托可以转递外交邮袋,但机长必须持有委托国官方证明文件,注明所携带的外交邮袋件数。机长不视为外交信使。使馆应当派使馆人员向机长交接外交邮袋。   一国的外交信使必须持有外交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作为商业飞机的机长是无法获得这样的法律地位的。   此外,《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6第四章规定了若干执行飞行过程中相关的运作规则,诸如飞行的准备,飞行中的程序,飞行检查系统,飞行高度等。   我国《民用航空法》对机长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我国《民用航空法》还对飞行前、飞行中及航空器遇险时,机长的职责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如果一位旅客在登记前因随身携带物品的问题,同地面工作人员争吵后情绪激动登机,机长是否有权以安全的原因拒绝该旅客登机?一般情况下,机长应当允许旅客登机,因为航空公司的登机柜台就可以决定是否应当让该旅客携带上机物品。除非该旅客有过激行为,有可能威胁到航空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机长就有权拒绝该旅客登机。   2004年7月8日18时从广州白云机场飞往浦东国际机场的某公司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数小时后登机时,有一位机长因为与旅客发生被旅客辱骂而影响情绪,导致该航班200多名旅客在客舱等待近1小时。有人认为,机长脾气太大, 损害乘客利益。也有人表示,机长如果带情绪开飞机而影响了飞行安全,是对旅客的不负责任。到底谁是谁非呢?   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由于受到旅客的辱骂,机长在确认自己无法带着情绪保证飞行安全的情况下, 有权要求延期飞行,报告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保障航空安全,避免对飞行人员进行非法干扰,维护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对飞行机组的非法干扰,各国的法律规定都很严厉。英国航空航行命令规定,任何人对机组人员进行威胁、辱骂、侮辱,可处以2500英镑以下罚金或无限额罚金或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美国法律规定,袭击、恐吓或威胁,或者干扰或影响机组成员履行其职责,处以25000美元以下罚金或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二者兼处之。   我国法律法规也明确禁止侮辱和打骂工作人员,当然也包括机长。   有的国家,对机长的权威,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法国民用航空法典》立法部分就明确规定机组由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服务的全体人员组成,由机长领导。 《日本航空法》规定机长(因故可代理机长履行其职务的人)应对机上的工作人员实施指挥和监督。   在航空安全方面,各国的法规都重视机长的领导作用。我国尤其注重确定机长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规定:   1、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   2、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   3、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绝起飞;   2、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   3、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4、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   事实上,除了上述的职责之外,机长应当根据航路上的天气和地形,安全地完成飞行,负责加足油,根据装箱信息监督货物恰当系紧,并根据操作手册负责航空的运作,此外机长还应当承担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的规定比较笼统, 在实践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法规则有比较详细的规定。香港航空保安条例关于机长权力的条文规定,机长对   a.已於或即将于该飞机正在航行时在该飞机上作出任何作为,而该作为危及或可能危及─ (i) 该飞机的安全或该飞机上的人或财产的安全;或(ii) 该飞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或   b. 已于该飞机正在航行时在该飞机上作出任何作为,而机长认为该作为根据该飞机所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有效的任何法律(但并非属政治性质或基于任何形式的关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或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的歧视的法律)属严重罪行,机长可对该人采所需的合理措施,包括束缚其人身,以(i) 保障该飞机的安全或该飞机上的人或财产的安全;(ii) 维持该飞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或(iii) 使机长能按照规定该人送下飞机或送交有关人员。   香港的法规还规定,保障该飞机的安全或该飞机上的人或财产的安全,其他人应提供协助或者直接对该人采取措施。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没有机长的授权,任何人不能对航空器进行运作;即使是授权,接受授权的人也仅限于机组成员。职责的授权的同时也意味责任的转嫁。但是,代理人并不因为获得机长的授权而被免除责任,因为他所获得的授权而相应地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人对危害民用航空的行为,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如果飞行中,机长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责,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仅次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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