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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航其它] 新西兰航空公司与前华人空姐打官司胜诉 向原告索赔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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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8: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英文先驱报6月23日报道 一名前华裔空姐与纽航打官司败诉,目前纽航向她索赔因此产生的法律费用。
  前空姐Crystal Zeng对纽航中国员工与新西兰员工同工不同酬一事提出诉讼,但此案中她已被判败诉。纽航希望她支付2万4千元,即纽航律师费的40%。
  纽航的辩护律师Rob Towner称Zeng从未将她的申请向当局提出过,他称这是“滥用程序”。
  Zeng于2007年失去了她在纽航的工作,2008年她提出纽航的上海空姐薪水要比新西兰籍空姐少近1/4,且津贴也只有新西兰籍空姐的1/3。
  法院方面称纽航坚持从未雇佣过Zeng,她的雇主是北京航空服务公司Fasco。
  纽航76%的股份被新西兰政府持有。纽航称纽航的中国员工仅为该公司的辅助工作人员。
  Towner称,“Zeng的诉讼注定是要失败的,尤其是她试图引起别人的同情。她中止了在Fasco的工作快一年半之后才提出此事,而且直到当局提出要求,她才呈上诉讼申请。”
  Zeng的律师Tuariki Delamere在给法院的回复中称纽航没有理由向原告索赔诉讼费,这样做将加重此案的“不公正性”。
  他坚称Zeng以为纽航就是她的雇主因为当初她是看到纽航的招聘广告才应聘的,该广告根本没提起Fasco才会是她的雇主。
  Delamere称纽航曾向Zeng发放过员工牌号,并称纽航对新西兰移民局承认它是Zeng的雇主。
  他说法院在接受了纽航称从未雇佣过Zeng的说法的同时,也承认纽航“也有刑事犯罪行为”。
  “如果当局认为纽航从来没有雇佣过原告,那么事实上纽航在原告的工作签证中就对新西兰移民局撒了谎,说本公司是她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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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9: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刚才看到这个新闻,觉得非常气愤
新西兰当地的一个华人新闻网
http://news.skykiwi.com/na/zh/2010-06-23/103569.shtml

"法院方面称纽航坚持从未雇佣过Zeng,她的雇主是北京航空服务公司Fasco"
这个太无理了,真希望zeng能够重新起诉 让纽西兰航空别这么嚣张

同工不同酬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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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9: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航都是很苛刻中国的cc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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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9: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评论不是说了么:干洋人的活儿,开中国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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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20: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平等条约,所以大家签合同要先问好了,到底谁才是你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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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22: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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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08: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工不同酬的公司貌似不止新西兰一家吧。不过支持zeng,希望她官司可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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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09: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帖子看,原告合同肯定是和北外航签的,从法律上来说,确实北外航才是雇主。外航都是通过北外航和中国籍员工签合同,为的就是规避法律风险。

是否同工同酬取决于各航空公司的政策,有同工同酬的,也有不是的,但当初进公司是自己的选择,心里是清楚待遇的。现在走了1年半以后翻旧帐起诉公司同工不同酬,没什么意思。倒是希望她胜诉,这样可以作为先例判决记录在案,以后再有类似官司,就可以引用这次的胜诉,使得中国籍空乘取得同工同酬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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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10: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大家报告,国内航空公司为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采取了同样的聘用方式!每一个非正式工的乘务员(就是合同工)聘用的公司并非航空公司本身而是中介公司!合同也是跟中介公司签的!北京国航的金凤凰(也就是原国航人力资源部/科)就是现在国航乘务员真正的雇主!现在的乘务员充其量只能说“我是在国航工作”而不是“我是国航的”!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顺劳仲字[2009]第0675号
   申 请 人:周XX,男,1969年9月1 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天竺村x。
  被申请人:北京金凤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
  义区天竺镇小王辛庄南路东侧(天竺镇职介中心二层)。
   法定代表人:孟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xx,女,北京金风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员。申请人周XXx请求与被申请人北京金凤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凰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一案,
  
  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郑浩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周xx、金凤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玉冬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XX申请称:我是1996年8月来到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机关餐厅从事厨师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在这12年间,劳动合同关系一直没有中断,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用工上,
  
  先后成立了北京国航劳动服务中心,后更名为北京金凤凰人才交流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北京金风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无论怎样更名,它都是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一个人
  
  事用工机构,在工作中我一直是勤勤恳恳,认认真真的完成好每一天的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金凤凰公司与我续订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金凤凰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周XX续订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3l日届满,双方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终止劳动合同,我公司支付了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在2005年9月续
  
  订劳动合同时,周XX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十年,且劳动合同法并未出台,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
  
  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同意与周xx续订劳动合同,
   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周XX的申请请求。
   经查:周xx原系金凤凰公司员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05年9月28日,周XX与金凤凰公司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5年1 O月1日至2008年12月3 1日。2008年12月1 7曰
  
  ,周xx诉至本委,要求与金风凰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其诉求,周xx称:我于1996年8月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工作,后于1998年5月1 3日入职北京国航劳动服务中心,经过两次
  
  更名后,即为金凤凰公司。现金风凰公司提出于2008年12月31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我认为我在该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条的
  
  规定,要求与金凤凰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此,周xx提交了终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 1日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条、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予以证实。金凤凰公司对劳动合同、终止劳
  
  动合同证明及工资条均予以认可,对周XX主张于1998年5月1 3日入职其公司也不存在异议,但主张因在最后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即2005年10月1曰,周xx的工作年限并未达到十年,并且
  
  ,现周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与我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周xx不应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条件,因此不同意签订。
   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书、工资条、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周XX于1998年5月13日入职金凤凰公司,最后一次与金凤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5年年9月28日,该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在签署该合同时,周xx在
  
  金凤凰公司的工作年限并未达到10年,并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
  
  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故周XX与金凤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生效履行。在双方履行的于2005年9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金凤凰公司提出终止劳
  
  动合同,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周XX要求与金凤凰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驳回周xx的申请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职工姓名:周XX
    1996年8月到国航机关食堂工作,自1998年6月将周xx人事关系转入我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国航机关食堂工作,岗位为厨师,劳动合同签订至2008年12月31日,在我单位工作
  
  年限为10年7月。本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2009年1月4日
               北京金凤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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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11: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宝二爷


内容详实,赞一下。

要告别人最好先了解法律,否则找不到便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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