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采取典型不法手段 无理终止与李洪军等35个老骨干劳动关系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再次上访意见书 尊敬的上级党、政、各相关领导、同志们: 很抱歉,无奈又给增烦了! 上访人大都是在1993年后,满怀希望地先后应聘到了南航海南分公司参加工作的。尽管当时公司刚起步,工作环境艰苦恶劣,条件差报酬低。不但一直以来,每天要延长约三至五个小时加班加点才能下班,而且还经常要废寝挨饿,大有带病轻伤都坚持上岗,在酷热下累得满头冒汗还要强顶着。为何也?因为南航海南分公司前几届领导总是在各场合对我们利导说:“现在是苦了兄弟,为公司做出了贡献,但今后公司发展起来了你们就是老功臣,公司就会给予大大回报补偿的,你们的今后生活是会得保障无后忧的……”。为此,再苦我们也熬着盼着苦尽甘来的这一天。 然万万没有料到的是,正当我们高兴地目睹南航海南分公司发展跨进同行前列,正沉浸在未来的美梦中时,却盼来了一个要侵犯我们合法权益,改变我们命运的令人难忘的噩耗日子—2007年11月19日。就是这一天,南航海南分公司新届领导人,无视法理野蛮无道地不顾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不顾给南航的国际形象抹黑,还背信弃义弃老厌老,就象一个国家抛弃元老功臣、象家中养大的儿子,赶走年老的父母一样,不讲社会和谐、不讲道德人格性化,无视我们已为公司贡献青春精力15年以上,现处不惑末年的老功臣,有的早就超法定应视为无固定期的职工,有的甚至离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就采取欺骗逼胁性和借刀杀人的手段突然宣布:“今天你们要先和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与安泰保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再与我公司签订上岗合同书就能“理顺”劳动关系了,但岗位工资条件不变,否则,你们的岗位就有别人来顶替了。” 对此,无奈的我们也只好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照办了。就至2010年9月28日,南航海南分公司和安泰中心突然分别向我们下达终止上岗合同通知书和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我们回过头才恍然大悟,看清了2007年11月19日南航海南分公司为转移劳动关系,企图推卸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借刀杀人毫无人性化的可耻手段。这是触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的。至此,我们不禁勾勒起和归结感受到南航海南分公司存在下列的一系列滥用职权任所欲为,实行家长式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侵犯我们的种种合法权益的事实。正如我们共同聘请的全权委托代理人——法制时报综治部陈和顺法律顾问,所着重指了的南航海南分公司对此确疑存在下列的几点违反法理的问题: 一、因南航海南分公司所采取的的非为,不但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而且是以胁逼、欺诈、强制性的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借刀杀人的不法手段,企图转移与上访人早已法定形成的,属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为临时劳务合同工关系;企图达到推卸应负的法律责任,把上访人一脚踢出单位,证据是充足的。故在2007年11月19日、2008年11月19日和2010年9月28日,其勾结另一被上访人安泰中心与上访人先后所签的协议书、劳动合同书、上岗合同书、终止劳务合同通知书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触犯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均是依法应认定无效应予撤销的,请予以认定和支持。 1、从南航下达的[2007]96号文件及当日的《通知书》、VCD录音带的内容中,可见,上述的协议书、合同书的违法形成,应认定无效而予以撤销的事实上看,这是触犯了《劳动法》第17、1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4、26条,以及《民法通则》第58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的。 2、从南航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上,未“提前30日发通知和通知工会”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事实上看,这是触犯《劳动合同法》第41、43、50、14条第二款等法规的。 3、从安泰中心提供的所谓《营业执照》中不具备有“劳务工派遣”等资格事实上看。 4、从上访人至2010年9月28日才真正醒悟发现被互相勾结,被南航借刀(安泰)杀人,被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在采取口头、书面、电访、面访等各种形式到市、省、中央各相关上级上访,表示不放弃权利的事实上看。 二、因双方不但在事实上已构成劳动关系,而且我们上访人参加工作的年限,已达法定应签或应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故依上访人此提出维权是有理,请依法予以认定和支持。 从我们上访人包括其他共35个人,2007年11月16日前后,向南航公司用口头、书面提出《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后,被非法置之不理。这是触犯《劳动法》第2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以及触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1、2、3条款等相关法规的。 三、因在07年我们上访人被逼骗签书的前与后,均被单位安排延长工时,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也被安排工作加班,而未按法定取得工资报酬。对此,上访人提出要求给予补付工资差额,是依法有理的,请予以支持。 1、从各上访人在申请书上的各自陈述和各人出勤记录表上,确是被安排延长工时、休息日和法定假日被安排工作加班的事实上看。 2、从各上访人提供的对此为其作证的各证人证词证言,都证明各上访人均每天约被延长2小时—5小时以上,基本无过休息日和休假日的事实上看。这是触犯《劳动法》第44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3号文件的第1、2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 四、因南航海南分公司在同一单位实行同工不同酬,无理地剥夺或少付给各上访人的年绩效工资、安全奖、年终奖、企业年金、误餐费、住房公积金、集资房补助金、五项劳保金、职工年假工资等项金额款,对此各上访人提出要其赔补支付是依法有理的,请予以认定支持。 1、从南航海南分公司复印出来的工资表上,以此对照上述各项后确存在上述各项的差距事实上看。 2、从各上访人的陈述和计算公式,以及现场所拍照的同单位,甚至参加工作时间还迟于上访人的其他现仍被录用为固定职工,并拥有1—2套价值200万元以上的住房的房屋照片,而上访人却一瓦未得事实上看。这是触犯《劳动法》第46、73、76条和《劳动合同法》第63条,以及《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3、6条等法律法规的。 五、因被上访人南航海南分公司长期不与各上访人签订劳动合同,故其依法从应与上访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上访人支付双倍工资是合理合法的,请予以认定支持。 1、从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之日起,南航海南分公司不依法与上访人签订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事实上看。 2、从2007年后两位被上访人互相勾结串通逼骗与上访人签订的协议书和各类合同书、通知书均属无效的民事行为的事实上看。这是触犯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等法规论处的。 恳请各相关上级和新闻媒体对上述上访人的陈述及其全权代理人陈和顺法律顾问的几点代理意见予以重视和支持,烦请议一议,论一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新届年轻领导人,采用如此的恶劣可耻不顾给南航国际形象抹黑的手段合理法吗?恳请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各上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我们说句公道话讨回公道,以维护司法公正而拨乱反正,为纠正南航的错误行为而为民伸张正义。恢复我们35人的劳动关系,万分感谢! 特此 再次上访 上访人:原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员工职工 浦仕琼、林进东、黄生志 、陈名书、李琼生、谢盛杰、李洪军、庞世权、孟建和、陈迈斐、陈社贵、王光越、陈岛英、蒙慧莲、许廷奎、胡娟、贾晓辉、王春成、陈学军、李少山、林雄、何书泽、王安雄、王宏侦、吴文、严建华、叶绵龙、易理明、曾进邦、张雄、梁裕、潘家旺、曾志平、周经棉、洪兴荣等 联系人手机:13976289083、13876596375 二○一一年三月六日
该贴已经同步到 调查南航内幕的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