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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来看看航空公司的卖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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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13: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号:















方:



方:



签订日期: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名称:
姓名:



性别:

经济类型:
民族:

法人代表或
出生年月:

委托代理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地址:

家庭住址: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确定:
(一)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及出现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终止条件时止。
(三)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的需要从事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数量、质量标准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期内,甲方一般不变换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种,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并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但因下列情形而变更乙方的工种或岗位的除外:


(一) 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 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工作时间及其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款工作制。

(一) 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情况下,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安排工作休息。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 不定时工作制。休假、法定节假日由甲方酌情安排。

第六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但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第七条

乙方根据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休假制度进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的规定,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安全作业条件。

第十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有关的职业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五、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
当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乙方进行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教育培训时,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及有关培训管理规定或培训协议,履行为甲方服务的义务。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全国职工守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七、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乙方每月基本工资人民币元。
甲方按照国家、当地政府及甲方的有关规定,于每月十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当月乙方基本工资(包括岗薪工资、年功工资);并于月末前支付乙方前月飞行出差综合待遇、绩效工资、误餐费、加班加点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工资项目随甲方的工资制度确定。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

[ 本帖最后由 tyrone 于 2008-8-5 13: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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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5 13: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八、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乙方参加的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金。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
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均按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执行。
九、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续签:

(一)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甲方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视甲方的生产、经营状况,由双方协商决定,具体的续签期限以续签合同规定的为准。


(二) 甲方需与劳动合同期满的乙方续签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经协商后办理续签手续;如乙方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续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二)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乙方不能从事或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

(四)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
(二)
乙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四)
乙方死亡;
(六)(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合同的;
(七)(六)
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的;
(八)(七)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应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严重失职、渎职或故意违反岗位操作规程,致使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给公司航空运输安全、生产经营或服务质量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
在职期间,经营与公司有竞争性的同类业务,或未经允许销售非本公司产品(机票等),谋取私利的;
(三)
未经批准或擅自批准,泄漏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
侵占、截留、挪用公款或财物,或私设、挪借账号,或伪造、涂改票据或签字、虚报费用,或以其他手段营私舞弊,贪污受贿,侵吞公款,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
(五)
盗用、伪造、涂改单位印章或文件,给公司的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
吸毒、赌博、偷窃、卖淫嫖娼、贩卖或偷运黄色制品或其他非法物品的;
(八)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九)
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在招收录用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
被劳动教养的,甲方可以依据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经两次转岗培训仍未能聘用上岗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可依照有关法定程序裁减人员。
(五)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甲方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 为甲方做出重大贡献和荣获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因在甲方工作期间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或医疗期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需住院治疗的;


(四)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在职应征入伍并在服兵役期内的;


(六)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


(七)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退伍后在本企业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八)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四) 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被审查期间或经济问题未处理结案之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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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13: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看,卖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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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5 14: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redrock 的帖子

所以就是说啊 ,都一样还不让辞职,辞了赔巨款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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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02: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用這個........因為這一份是通用版本, 對飛行員比較特別的工作來說它的漏洞特別多, 所以公司就喜歡用,  因為發生問題時可以大做文章的地方就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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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0 01: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当时签合同 很华丽的一本啊 厚厚的 我看都不没看就签了 反正不已经是那样了 不签就得走人 卖就卖吧 反正全中国不只我一个飞行学员在卖:qq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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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9 23: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卖身契 ,就是你签个字,按个手印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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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2 19: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啊   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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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2:5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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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13: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习惯了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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